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13年11月13日 10:4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培养和造就出色的教学名师,树立教师教学的榜样,学校实行“教学名师”评选制度。

第二条 具有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任课教师,均可参加“教学名师”评选。

第三条 “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不超过5人。

第二章 教学名师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评审期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出现教学事故。

(二)团结和带动其他教师进行专业和课程建设,关心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热心指导青年教师;关心学校发展,努力完成学校和系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对教学理论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教学工作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形成了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有特色并行之有效的先进教学方法。

(四)评审期内,一直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任务,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连续二年“三级评教”成绩平均前20名。

(五)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2、近二年内,主持过校级以上教改研究项目,且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改研究论文2篇以上。

3、近二年内,主编过省级以上统编教材。

4、近二年内,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加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两位),或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前三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前五位)。

5、近二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6、发表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被SCI、EI、ISTP、ISP收录过(作者位次不限);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被SSCI、AHCI、ISSHP收录、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编过(作者位次不限)。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五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申报表”,报所在教研室。

(二)教研室推荐。各教研室组织全体教师根据评选条件和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申报教师的了解,进行酝酿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同意,将符合条件者向系部推荐。

(三)系部推荐。各系部根据评选条件和教师申报材料,对教研室上报名单进行研究,提出向学校推荐的名单(推荐数量不超过本系部教师总数的10%),填写推荐意见,报教务与科研处。

(四)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教务与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系部推荐的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采用量化法评审。采取平时授课效果评价、公开授课效果评价以及教学科研情况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参评教师进行量化积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产生“教学名师”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量化评审指标》见附件)。

(六)学校审批。学校对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名师”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批准并公布。

第六条 荣誉和奖励

被评为“教学名师”者,由学校授予“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 省级“教学名师”推荐人选将从学校“教学名师”中择优选拔。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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