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有效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及与教学相关人员违反教学管理秩序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教学管理教学事故三类。每类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校内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人员。
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教学事故,是指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中行为人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一)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不足5分钟;
2.无故中断课堂教学(如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安排出现偏离达总课时10%以上;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自行委托他人代课;
5.无故不按时进行辅导答疑;
6.批改作业不认真,情节比较严重;
7.实验课课前准备不认真,严重影响实验课的进行;
8.在实习、见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无故不按规定进行指导和辅导。
(二)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课程教学计划,使原有课程教学计划无法完成;
3.私自改变或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达总课时10%以上;
4.在一学期内,教师无故旷课一次;
5.教师酒后上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6.授课期间拨打手机或多次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实验准备未做好,使实验无法完成;
8.实验、实习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较大损失或学生受伤;
9.指导实验、实习时,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三)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宣扬错误言论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利用课内时间做宣传广告或搞传销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累计旷课两次以上;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5.实验、实习中因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等人为因素,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引起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是指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一)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考试命题、评分标准等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2.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不足15分钟或考试中擅离考场15分钟以上;
3.监考不认真,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违纪不及时纠正或对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4.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不按时上网登录成绩或不按时提交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及考试试卷。
(二)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内容;
2.由于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主考或监考人员迟到15分钟以上及无故不到考场者;
4.漏报或提交的成绩出现较大错误,造成恶劣影响;
5.上报虚假成绩或弄虚作假更改学生成绩;
6.丢失部分考试试卷或成绩记录,造成全部分学生成绩无法认定。
(三)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试前泄露试题内容,致使考试无效;
2.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造成考试结果无效。
3.丢失整班考试试卷或成绩记录,造成全班学生成绩无法认定。
第六条 教学管理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一)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不按有关规定完成有关教学管理工作,造成教学工作延误;
2.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二)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调整和变更专业教学计划;
2.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课、停考等不良后果;
3.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改动学生考试原始成绩;
4.系部教学管理人员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单或考试试卷等教学档案;
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三)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2.其它导致整个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发现实行督察与报告相结合的制度。
教务处、教学督导管理人员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巡视,及时发现教学事故。
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等适当方式向教务与科研处或系部举报教学事故。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所有教学事故的信息报学校教务与科研处。
第八条 教务处发现或收到教学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者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均列为责任人。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主动地向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对有关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给予本部门内通报批评、报人事处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般教学事故将作为责任人提职、提级、年终考核参考条件,并取消当年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2-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发6个月以上直至一年的岗位津贴;如相关部门认为事故责任人不再适应担任现有工作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提职、提级,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加提职、提级,并取消两年的评优以及申报各类与教学有关奖项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和一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不得参加本年度与教学有关的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四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视责任人的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将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与科研处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复议申请。
教务处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复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将复议决定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由相关部门将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