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时间:2011年04月06日 20:50 点击数:

为促进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进一步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和“双证书”教育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或行业等相关权威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二条在我校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我校适应新形势、确保高质量办学、办出新特色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在教务与科研处内设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有关规定和办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署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的合作协议;制定全校年度职业培训和鉴定计划;接受并审理、批准各教学单位的备案;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工作及考评员队伍的建设;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所设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对外联络政府或社会上的认证机构,选择与本专业对口的职业技能证书,开拓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组织和动员学生报考证书;制订培训方案,安排培训教师,购置材料或耗材;做好考场布置、仪器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和相关工作计划。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五条承办单位负责对外公开发布各类考证通知,其中必须包括证书名称、发证单位、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时间和地点、收费标准、报名方式、考证时间等。

第六条承办单位负责动员和组织学生报名,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第七条承办单位登记报名名单、复核报名资格,收缴考证费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认证机构上报考证名册,交纳鉴定费,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相关教学单位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动手操作能力的教师担任培训辅导教师;培训内容应尽可能列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学;对未能列入教学计划的课外培训要严格控制,原则上25人以上方可开班,培训课时不得超过50节;课外培训申报补贴时,必须提供培训计划和课堂记录。

第九条承办单位安排考务和接待工作,相关专业作好考场准备,协助考评员开展考核鉴定;考核结束后,承办单位在规定工作日内为学生办理证书,并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考务和考核安排

第十条承办单位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系,确定鉴定考核日期;考评员和监考员由认证机构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相关专业按照鉴定考核标准,做好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场准备、材料准备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按认证机构要求,于考前指派专人参与协助鉴定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要严格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所涉费用。考证收费一般包括鉴定费、培训费和教材费等几部分。鉴定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单位核定的收费标准或认证机构公开的核定标准;教材费按代收代支项目处理;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标准由承办单位制定并申报,学校审批,开班前公示。

第十四条按照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学校财务统一收据,全部收费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十五条加强资金管理,坚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结余留用”的原则,取之于此,用之于此。考证收费只能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和设施的建设或租用、培训教师的补贴、考务管理、考评员酬金、原材料消耗、设备折旧、通讯、邮递、交通、日常办公用品的添置等,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范围、项目和程序报销各类支出。

第十六条收费结余部分的分成比例为学校60℅,承办单位40℅。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主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管理,各教学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档案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全过程所发生和形成的正式文件及书面文字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的审批文件或合同、证书、牌匾;

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规定;

三、分年级、分专业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学生报名登记表、成绩单、通过率情况一览表及总结分析等材料;

四、培训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过程记录、监考安排表;考核鉴定使用过的理论、实操试卷;

五、培训过程中所采购的设备、器材、耗材清单,实际领用、消耗登记分类帐;

六、各次考证培训费用的收支一览表、各项开支明细表;

七、考评员名册及相关证书。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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