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考试纪律和秩序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08年11月23日 11:04 点击数:

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准带入任何书籍、笔记、作业、小抄、报纸及其它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所坐位置课桌上所有物品,要在考前全部放置桌洞内或交监考人保管。

(二)考生要佩戴胸卡、持学生证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要按学号顺序单人单桌就座,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三)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不准入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时,需有监考人员陪同。

(四)考生要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班级、姓名、学号。

(五)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若遇试卷装订、分发错误或刻印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绘图题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要按试卷规定的格式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许随便走动,不准吵闹喧哗。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做任何手势和暗示动作,不准交换、传递试卷及小抄等。

(九)考试终了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上交试卷。

(十)试卷要保持完好,不准撕拆、污损,不准做任何标记。

(十一)考试中作弊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考试,没收考卷,令其出场。

(十二)监考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公正严明、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办事。考前按要求准时领取考卷,到考场做考前准备。考试期间,认真交待考场规则;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在考场内吸烟、谈论、看书报资料;不当场批阅试卷。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份数,填好考场记录表,检查学生签名是否齐全,将试卷、草稿纸一并送教务与科研处。

(十三)考场和监考人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安排。

二、对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和违规监考者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换座位者,取消考试资格。

2、用红色笔或铅笔所作的答案作废(绘图题除外)。

3、字迹潦草、试卷污损,视程度扣该卷子成绩5——10分。

4、卷面上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内容,或作反动宣传,或污辱学校老师名誉者,该试卷为0分。

5、在考场周围大场喧哗,经劝阻不听者,扣该门课成绩20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及处理

1、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书籍、笔记、作业、小抄等)入场,在考试前未交出者。

(2)未经准许可,在考场内随便说话者。

(3)在课桌、墙壁或身体上事先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4)抄袭他人答案,传递字条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5)交换试卷者。

(6)用手势、暗示动作询问或告诉他人答案者。

(7)交卷后又加添答案者。

(8)涂改已判分的考卷者。

(9)要求教师在应得分数之外加分者。

(10)实验考试中盗用他人的材料、资格和结果者。

(11)代考和被代考者。

(12)扰乱考场秩序者。

(13)对监考人员无理纠缠者。

(14)借故离开考场作弊者。

(15)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2、对作弊者的处理

(1)作弊者作弊科目的成绩以0分计;

(2)对作弊的考生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3)在一学年内不享受奖学金,不享受评优评先资格;

(4)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若确有悔改表现,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三)教师及监考人员的责任

1、教师违规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教师违规:

(1)泄露试题内容或出题的章节范围者;

(2)监考时不认真执行考场规则者,

(3)对作弊学生不处理、不报告,包庇作弊学生,编造假情况,搞不正当活动(如找人说情,威胁或埋怨监考人,制造理由混淆是非等)者;

2、对违规者的处理

(1)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2)当年没有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资格;

(3)情节严重者,报请校长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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