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年03月05日 11:4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2007〕4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我校人员暂时离开莱阳市或牟平区到外地(牟平区到烟台市其他区除外)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部门要按照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借出差之名旅游或办理私事。各部门正职出差需分管领导同意后校长批准,其他人员出差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应有书面审批手续。批准后所有出差人员应提前2天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学校办公室在车辆人员等方面予以协调。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等级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

教授、校级领导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一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教授、副处级干部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不得乘坐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副教授、处级干部(含副教授、副处级干部)以下人员须事前经校长批准。否则,超出应享有标准部分自行负担。

(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席。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卧铺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教授、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副教授、副处级干部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20元、省内150元, 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150元、省内120元。“副教授、副处级干部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住宿费可在每天260元、2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省外、省内标准)

为了鼓励节约,对住宿费未超过应享受的标准费用部分,按节约总额80%的比例计算发放给出差人员。

第九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领取伙食补助费后,不再报销接待任务以外的餐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派出车辆,或者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六条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 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带领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外地野外采药见习、外地市场考察见习等,在途期间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全部人员定额包干发放,具体定额标准在活动开始前,由财务处会同组织部门拟定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外出就医批准程序和权限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办法执行。经批准陪同就医的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按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两校区之间出差不发公杂费,两校区校内都有住房人员或学校能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出差至济南(或相距出发地300公里以上的地方),当天往返的可报销出租车费30元,住宿节约补助费80元。

第二十三条确有必要需学生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中医药校字[1996]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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